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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的在先权分类有哪些,商标在先权的构成条件

作者:admin 日期:2025-07-08 点击数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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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2025年最新实务要求,商标在先权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,每类权利的构成条件需结合法律要件与实务操作综合判断:

商标的在先权分类有哪些,商标在先权的构成条件

  一、在先商标权

  (一)构成条件

  时间优先性:在先商标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注册或初步审定。

  相同或类似商品/服务: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/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别。

  标志近似性: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的文字、图形、声音等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,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。

  (二)典型案例

  某企业申请“小米生活”商标(第35类),因与小米公司在先注册的“小米”商标(第9类、第35类)构成跨类近似,被商标局以侵害在先商标权为由驳回。

  二、著作权

  (一)构成条件

  作品独创性:在先作品需具备独创性,如美术作品、文字作品等。

  创作时间优先:作品完成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,且需提供创作底稿、公开发表记录等证据。

  接触可能性:争议商标申请人可能接触过在先作品,如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或存在业务往来。

  (二)实务要点

  若商标图样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高度相似,即使未登记著作权,在先权利人仍可通过创作时间证明主张权利。例如,某公司使用“蓝猫”商标被法院认定侵犯他人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。

  三、外观设计专利权

  (一)构成条件

  专利有效性:外观设计专利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授权公告,且处于有效期内。

  商品关联性:争议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,如手机外观设计与手机商标。

  设计近似性:争议商标的整体或主要部分与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。

  (二)例外情形

  若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年费失效,仍可在失效后1年内主张在先权利,但需证明专利失效前已实际使用。

  四、商号权

  (一)构成条件

  登记使用优先:商号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登记并实际使用,且使用范围覆盖相关商品/服务。

  市场知名度: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,如通过广告投放、市场占有率等证据证明。

  混淆可能性: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为商品/服务来源于商号权人,如“西贝莜面村”商号与“西贝”商标的冲突。

  (二)地域限制

  商号权的保护通常限于登记地行政区划,但知名度较高的商号可突破地域限制,如“全聚德”商号在全国范围内受保护。

  五、姓名权

  (一)构成条件

  姓名知名度:自然人姓名需具有较高知名度,且与特定领域建立稳定关联,如“乔丹”等。

  对应关系稳定性:争议商标与姓名形成唯一或稳定对应关系,如“李佳琦”商标与主播李佳琦的关联。

  主观恶意:商标申请人存在攀附姓名权人声誉的故意,如抢注“李文亮”商标被认定为损害姓名权。

  (二)特殊情形

  死者姓名中的财产权益可由继承人主张,如某公司注册“李文亮”商标被认定侵犯其生前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。

  六、肖像权

  (一)构成条件

  肖像可识别性:争议商标中的肖像需能明确指向特定自然人,如照片、画像等。

  未获授权使用:商标申请人未取得肖像权人许可,且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公众误认。

  商业利用属性:争议商标用于商业活动,且可能损害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或经济利益。

  (二)实务难点

  若商标仅使用肖像局部特征(如眼部、手部),需结合整体构图判断是否构成可识别性,如某商标因使用“姚明手部动作”被认定侵犯肖像权。

  七、地理标志

  (一)构成条件

  地域关联性:商品的特定质量、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产地的自然因素(如气候、土壤)或人文因素(如传统工艺)决定。

  合法申请主体:地理标志需由社团法人、政府授权机构等适格主体申请注册,如“章丘大葱”证明商标由当地农业协会注册。

  标志合规性:商标名称需包含地名+商品名称,且不与在先商标权冲突,如“景德镇陶瓷”地理标志。

  (二)保护范围

  地理标志的保护不限于注册类别,可跨类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,如“五常大米”禁止在其他粮食产品上使用“五常”字样。

  八、其他在先权益

 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/包装装潢:需证明商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,且名称/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。

  奥林匹克标志:未经授权使用“五环”“北京2022”等标志,直接违反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。

  老字号商号:如“同仁堂”“内联升”等,需结合历史使用记录及市场知名度主张权利。

  九、2025年实务新动态

  审查标准趋严: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化对恶意抢注、囤积商标的打击,2025年《商标法》修订拟将“不以使用为目的”明确列为驳回理由。

  电子证据采信:通过区块链存证的创作时间、使用记录等电子证据,可作为在先权利证明的有效依据。

  国际优先权衔接:马德里体系成员国申请人可主张国际优先权,将首次申请日视为国内申请日,需在3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。

  十、冲突解决与风险防控

  异议与无效程序:在先权利人可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(3个月),或在注册后5年内申请无效宣告(驰名商标不受5年限制)。

  证据链构建:需系统性保存权利证明材料,如著作权登记证书、商号使用合同、姓名权授权书等,并通过公证增强证据效力。

  防御性布局:对核心商标进行全类注册,在关联类别及近似名称上布局防御商标,降低被抢注风险。

  构卓企服温馨提示:通过以上分类及构成条件的分析,企业在申请商标时需全面检索在先权利,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多维度风险评估,结合2025年新政优化商标布局策略,避免因侵犯在先权利导致注册失败或法律纠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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